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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
《兴仁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
兴仁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52号)、《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08〕2号)、《黔西南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州府办发〔2009〕81号)文件要求,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规范管理,方便优抚对象就医,决定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优抚对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与医疗补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结合兴仁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疗补助对象
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享受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方便就医、就近住院、大病及时转院、规范管理的原则,确定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仁爱医院、真武医院、博爱医院、顺康医院、圣慈医院和各乡镇(街道)计卫中心作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
三、住院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住院费补助标准按照医保政策个人统筹自付费用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助(个人统筹自付费用=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总计-基本医疗支付费用-大病保险支付费用-医疗救助支付费用):其中,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政府全额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政府按90%补助,参战退役人员由政府按80%补助,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按70%补助,优抚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补助,但年累计补助限额为30000元。
四、资金筹集
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应积极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资金来源为:
(一)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四)依法可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其他资金。
市退役军人局在年初要及时将优抚医疗补助所需资金报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五、《兴仁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证》的制作及管理
(一)《兴仁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证》由市退役军人局统一制作,实行一人一证。
(二)《兴仁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证》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应按规定登报声明作废,自登报之日起十五日后方能补办。
(三)《兴仁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证》只能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增减页项。凭证就诊住院、享受优抚对象医疗相关优惠减免及补助。
六、“一站式”结算服务
优抚对象持《兴仁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证》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对救助对象和有效证件进行核实,确认准确无误后,指导救助对象填写《兴仁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申请表》并将合规报销的医疗费和优抚医疗补助分别记帐,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即优抚对象在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结算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进行同步结算,优抚对象只需交纳个人自付部分。
七、资金结算
(一)每月10日前,定点医疗机构凭有患者签字的《兴仁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申请表》、优抚对象住院的证明、住院费用发票、用药清单、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清单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账,确认本月支付的补助金总额。
(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定点医院报送的材料及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报销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划拨救助专项资金。
(三)财政部门对有关材料审查无误后,于该月25日前从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中及时把本月度的救助金拨付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账户。
八、各部门职责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工作由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协调管理并组织实施。
(一)市退役军人局职责:负责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负责将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负责办理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险手续;负责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配合医保及卫生健康部门完善“一站式”结算服务机制;确保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及时划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加强医疗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市医保局职责:负责对优抚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审核;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并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
(四)市卫生健康局职责: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的优惠服务措施;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如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有违反规定、舞弊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积极改善医疗条件,完善“一站式”服务的制度建设,规范服务流程,设置优抚门诊和优抚病房,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及时报送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相关资料,严格执行各项规定,遵守医德医规。
九、执行时间
本细则从2021年4月1日起执行。2016年3月1日印发的《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兴仁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仁府办发〔2016〕32号)自行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