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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兴仁市2021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兴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8日
兴仁市2021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规范过渡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在过渡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结合兴仁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包括:
(一)中央层面规定整合的16大类:1、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水利发展资金;3、农业生产发展资金;4、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5、农田建设补助资金;6、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7、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8、农村环境整治资金;9、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10、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12、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13、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14、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15、旅游发展基金;16、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二)省级层面规定整合的11大类:1、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省级水利发展资金;3、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4、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5、省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6、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7、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8、省级污染防治专项用于农村环境整治资金;9、省级农村危房改造及同步实施“三改”省级补助资金;10、省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11、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三)州级层面整合:州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州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四)县级层面整合:教育、医疗、卫生、农村环境整治、污水处理、农村危房改造、农业农村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振兴、易地扶贫搬迁、公益岗位补助(主要为建档立卡户、低收入困难户、监测户等)、县级配套的项目资金等方面资金。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三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政策任务等情况安排分配各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统筹兼顾脱贫村与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推动均衡发展,安排生产发展资金比例不低于60%且逐年递增,依据财力情况,市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第四条整合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提前研究当年的资金安排及项目预定事项,做到项目等资金,资金安排分配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项目。
第三章资金用途及管理
第五条 统筹考虑整合使用各级财政涉农资金规模,围绕建档立卡户、低收入困难农户等稳步提高增产增收,整合资金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带动农村人口就业增收,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一)农业生产发展:以农业生产、畜牧生产、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治、水土保持、林草改革发展、生态建设、乡村旅游及种植养殖等农业产业发展为平台,整村推进核心片区和相关特色基地建设,提升农业生产综合能力,助推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
(二)农村基础设施:着力提升全市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重点围绕建档立卡户、低收入困难群众安全住房、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通村路、通组路、生产路、庭院硬化、串户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等基础设施为重点,打造“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美丽乡村。
第六条 整合资金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实施方案使用资金,不得超预算支付。
第七条 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平台融资和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美化绿化类形象工程;
(十)其它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按项目性质和要求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按实际用途列支,并做好整合前后资金台账。
第九条 整合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报账凭据并对所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纳入整合后的资金按投向项目对应的行业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项目在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规定,以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促进更多农村低收入群众参与乡村建设。
第十一条 补助性项目资金。补助给农户的资金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补助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大户、家庭农场的资金,要求采取“三变”方式,量化为村集体入股,作为壮大村集体经济或带动建档立卡户、低收入困难农户增收。
第十二条 由市直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实施的整合项目实行报账制管理,按项目建设进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报账,坚持安全高效、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我市2017年贫困县退出脱贫摘帽任务2018年度实施的项目及市级脱贫攻坚一、二期农村基础设施综合整治项目可以采取先建后补方式。
第十三条 是否预存质量保证金由实施单位(乡镇、街道)与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项目质量保证金预存金额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将质量保证金转入代管资金账户,合同约定质量保证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的一次性无息结清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 根据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分配到市的中央和省级整合资金中,可提取适当比例的项目管理费(不能超过整合前该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专项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以及档案管理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第七条规定的各项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决算后,单个项目结余的项目管理费、项目建设资金,收归市级财政纳入统筹整合使用,可结转下年度安排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全程跟踪项目实施,监督资金有效使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提出报账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批通过后,送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报账,对直接补助给农户的整合项目资金,必须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电话等资料。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报账: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效、合法报账凭证及相关资料的;
(二)不提供项目进度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等。
第十九条 涉农整合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按进度报账制管理,一般实行转账结算。
第四章部门分工
第二十条 部门分工:
(一)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负总责,根据全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政策重点工作等情况,确定年度需要实施的项目,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督促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及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等有关工作; 建立相关部门广泛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整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审定年度整合方案,修订、完善管理办法等事项。
(二)市统筹整合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组织指导市级有关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开展入库项目的申报、论证和入库工作,提供入库项目清单和项目编号,指导完善整合项目利益联结机制和项目实施。
(四)市发展和改革局:协调乡村振兴规划编制、协助各涉农工作部门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库建设、申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五)市财政局:根据上年收到的可整合涉农资金额度测算本年统筹资金规模,建立统筹整合使用资金台账,做好预算调整和指标登记、资金拨付和管理。
(六)市发改、乡村振兴、林业、水务、农业农村、交通、住建、民宗、文化旅游等各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上年度下达的涉农资金额度,参与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负责本部门年初项目计划清单、项目规模、年度项目调整清单的拟定。负责主管项目申报、立项、实施方案评审、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考评、组织市级验收工作、指导乡镇级项目验收,负责市级公示公告、指导督促乡镇级公示公告并收集公示公告资料,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
(七)市审计局:负责将涉农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作为审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八)各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街道):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组织项目实施、负责乡镇村级的公示公告、组织乡镇级验收,收集整理项目竣工资料、对资金使用安全及项目实施绩效承担主体责任,对项目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章操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组织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兴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的目标任务、政策重点工作确定资金投向,集中安排使用中央、省、州、市安排的各类财政涉农资金,区分轻重缓急,整合的各部门资金从项目库中选择年度需要实施的项目。
(二)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每年12月中旬前完善项目库动态调整,组织拟定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三)市涉农资金整合办公室编制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核发文,并将市政府审核通过的“兴仁市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报上级部门备案,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四)市财政局根据已批复的年度涉农资金整合方案、整合资金到位情况,与项目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指标文件,调度好资金,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五)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下发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在项目所在地及行政村进行公示公告,负责项目监管和业务指导。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可根据建设进度申请支付进度款。对“三变”资金、风险补偿金、贴息、培训、直接补助给农户的资金,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一次性拨款。
(七)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实施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市级验收。
(八)报账管理,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实行授权与直接支付方式转账支付,限制现金支付、项目按进度报账制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度,提出报账申请,并附有效报账凭据及乡镇(街道)出具的项目进度比例资料,经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审批通过后,送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报账。
(九)资产移交: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安排建成的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协同乡镇将资产及时移交给相应权属单位自行管护。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推行公开公示制。坚持和完善项目公开公示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透明度。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政策支持、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实施单位要将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在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及行政村)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加强监督检查。市纪委监委、审计、乡村振兴、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在村组实施的项目,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支两委要参与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实施结束,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擅自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将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建立以绩效考评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年度统筹整合任务完成较好的部门、乡镇(街道)给予表彰,同时在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中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后,承担有资金统筹任务的部门要继续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争取的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能低于上一年度。
第二十八条 统筹考评工作由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组织发改、财政、审计、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统筹资金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上级相关统筹资金制度执行情况,资金统筹任务的申报和实际落实情况,项目的实施效果,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的整理、资产管护等内容。
第三十条 强化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对整合项目资金绩效实施全过程跟踪,实行资金使用部门自我管理和主管部门监管相结合,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利用相关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年末,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组织市发改、乡村振兴、财政、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以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标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纪问题的,应立即终止该项目实施。对骗取、套取、贪污统筹整合项目资金的,由市纪委监委、财政等部门依法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9年3月27日兴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市2019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仁府发〔2019〕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兴仁市财政局会同整合资金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